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2023年9月19日,河北省统计局印发《河北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指出,省统计局统筹组织全省统计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上报工作。
《制度》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公文向省统计局报送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各地上报前,需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
《制度》强调,各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采取的工作举措、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思路办法和意见建议,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要求报告的市级统计局予以全省通报并责令改正。
该《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要求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省统计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