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537.1亿元,比上年增长9.0%。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实现3392.7亿元,增长3.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长率(%)
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2659.8亿元,比上年增长8.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877.3亿元,增长10.6%。
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商品零售额中,粮油食品类增长14.6%,饮料类增长12.1%,烟酒类增长15.0%,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7.0%,化妆品类增长9.2%,金银珠宝类增长8.3%,日用品类增长15.7%,书报杂志类增长37.2%,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9.9%,中西药品类增长16.5%,家具类增长9.4%,石油及制品类增长13.0%。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是指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上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了修订,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