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012.2亿元,同比增长24.3%。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实现941.5亿元,同比增长34.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长率(%)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全省城镇市场实现消费品零售额2514.5亿元,同比增长25.2%;乡村市场实现消费品零售额497.7亿元,同比增长19.9%。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2822.5亿元,同比增长24.0%;餐饮收入189.7亿元,同比增长28.2%。
在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中,粮油、食品类增长7.9%,烟酒类增长52%,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23.7%,金银珠宝类增长143.5%,日用品类增长34.5%,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126.5%,中西药品类增长8.3%,通讯器材类增长38.6%,石油及制品类增长0.8%,汽车类增长50.9%。
2021年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是指限额以上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