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224.7亿元,同比增长7.1%。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实现1133.2亿元,同比增长16.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长率(%)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全省城镇市场实现消费品零售额2728.7亿元,同比增长7.0%;乡村市场实现消费品零售额495.9亿元,同比增长7.2%。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3016.4亿元,同比增长6.9%;餐饮收入208.3亿元,同比增长9.9%。
在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中,粮油、食品类增长6.6%,烟酒类增长9.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16.3%,金银珠宝类增长9.7%,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35.5%,中西药品类增长10.8%,通讯器材类增长55.1%,石油及制品类增长30.8%,汽车类增长11.5%。
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
2021年 2022年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是指限额以上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