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河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 北 省 统 计 局
2015年2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1个设区市、2个省直管县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2‰,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河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统计局现分三个公报,将河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43.61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5.75万个,增长56.54%;产业活动单位50.92万个,增加18.04万个,增长54.85%;个体经营户311.53万个,增加75.24万个,增长31.84%(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 (万个) |
比 重 (%) |
一、法人单位 |
43.61 |
100 |
企业法人 |
30.73 |
70.47 |
机关、事业法人 |
4.74 |
10.86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8.14 |
18.67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50.92 |
100 |
第二产业 |
11.94 |
23.46 |
第三产业 |
38.97 |
76.53 |
三、个体经营户 |
311.53 |
100 |
第二产业 |
48.06 |
15.43 |
第三产业 |
263.47 |
84.57 |
图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12万个,占25.51%;制造业9.36万个,占21.4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18万个,占18.76%。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0.17万个,占44.9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7.18万个,占21.57%;制造业40.37万个,占12.96%(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 (个) |
个体经营户 (个) |
合 计 |
436092 |
3115338 |
采矿业 |
6588 |
4842 |
制造业 |
93579 |
40370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839 |
635 |
建筑业 |
14024 |
84509 |
批发和零售业 |
111227 |
140168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592 |
671845 |
住宿和餐饮业 |
4458 |
186022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211 |
5557 |
金融业 |
1238 |
-- |
房地产业 |
13782 |
267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4379 |
37118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3650 |
1155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243 |
58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6292 |
214390 |
教育 |
19794 |
10531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9432 |
3727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388 |
15837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1786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9590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6572个。
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0.73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3.63万个,增长79.74%。其中,内资企业30.51万个,占99.2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79个,占0.25%;外商投资企业1488个,占0.48%。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444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44%;私营企业19.41万个,占63.17%(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合 计 |
307320 |
内资企业 |
305053 |
国有企业 |
4440 |
集体企业 |
6331 |
股份合作企业 |
1845 |
联营企业 |
401 |
有限责任公司 |
72052 |
股份有限公司 |
5421 |
私营企业 |
194118 |
其他企业 |
20445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779 |
外商投资企业 |
1488 |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从法人单位分地区来看,石家庄市(包含辛集市)、保定市(包含定州市)和邯郸市居全省前三位,拥有法人单位数分别为8.35万个、5.39万个和5.32万个,分别占全省的比重为19.14%、12.36%和12.20%(详见表1-4)。
表1-4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数与个体户数
|
法人单位数 (个) |
个体经营户 (个) |
合 计 |
436092 |
3115338 |
石家庄市(包含辛集市) |
83482 |
413735 |
石家庄市(不含辛集市) |
80606 |
390789 |
辛集市 |
2876 |
22946 |
唐山市 |
47009 |
375438 |
秦皇岛市 |
23837 |
102133 |
邯郸市 |
53212 |
364557 |
邢台市 |
33074 |
326039 |
保定市(包含定州市) |
53911 |
392159 |
保定市(不含定州市) |
50891 |
363734 |
定州市 |
3020 |
28425 |
张家口市 |
25364 |
190988 |
承德市 |
21736 |
142108 |
沧州市 |
39138 |
349517 |
廊坊市 |
26592 |
267913 |
衡水市 |
28737 |
190751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45.6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40.54万人,增长21.77%。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10.57万人,增加89.18万人,增长10.86%。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93.98万人,占36.71%;建筑业142.50万人,占10.5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5.07万人,占10.0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38.58万人,占37.18%;制造业178.92万人,占19.6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0.76万人,占17.66%(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万人) |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万人) |
合 计 |
1345.67 |
910.57 |
采矿业 |
54.35 |
5.08 |
制造业 |
493.98 |
178.9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2.64 |
0.16 |
建筑业 |
142.50 |
56.58 |
批发和零售业 |
128.80 |
338.5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8.07 |
160.76 |
住宿和餐饮业 |
17.87 |
68.6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10 |
1.31 |
金融业 |
31.52 |
-- |
房地产业 |
30.94 |
0.6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6.12 |
10.39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9.86 |
3.85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2.03 |
0.18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39 |
55.37 |
教育 |
87.61 |
5.54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9.92 |
8.35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22 |
9.10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35.07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68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14万人。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4.50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5.1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4.83%。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6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4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9.9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2.40%;批发业6.75万个,占21.97%;零售业4.12万个,占13.41%。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从业人员579.3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5.4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16.22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0.24%;建筑业63.71万人,占6.09%;批发业58.03万人,占5.55%。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4万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67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5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69万亿元,占4.78%;房地产开发经营0.64万亿元,占4.42%(详见表1-6)。
表1-6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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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单位(个) |
从业人员 (万人) |
资产总计 (亿元) |
合 计 |
296485 |
579.34 |
42367.95 |
工业 |
99577 |
316.22 |
16741.25 |
建筑业 |
13238 |
63.71 |
1792.14 |
交通运输业 |
7684 |
15.73 |
1696.90 |
仓储业 |
793 |
1.65 |
332.03 |
邮政业 |
285 |
0.54 |
7.13 |
信息传输业 |
685 |
0.96 |
304.74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288 |
2.93 |
115.20 |
批发业 |
67511 |
58.03 |
4411.63 |
零售业 |
41198 |
31.44 |
1119.80 |
住宿业 |
1836 |
6.20 |
216.58 |
餐饮业 |
2348 |
6.94 |
93.44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5160 |
10.56 |
6410.47 |
物业管理 |
4495 |
9.37 |
195.4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1578 |
26.07 |
6923.9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3424 |
24.46 |
1909.92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385个,从业人员4.54万人,资产总计97.33亿元。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0.47%,比2008年末提高了9.10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86%,下降了5.2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8.67%,下降了3.89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7.70%,提高了1.1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12%,下降了2.2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18%,提高了1.1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占26.45%,比2008年末下降了5.3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3.54%,提高了5.3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2.84%,比2008年末下降了4.1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7.15%,提高了4.10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5.43%,比2008年末下降了7.1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4.57%,提高了7.11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26.07%,比2008年末下降了17.1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3.93%,提高了17.19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与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个体运输户登记口径要求不一致。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只要求对取得证照的个体运输户进行登记,所以在进行数据比较时,对2008年个体户数据进行了调整。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